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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成教处于1994年5说由原文理学院和原文法学院成教处合并而成。学院北院夜大学创办于1984年,南院夜大学创办于1987年。1994年未合并之前,两院夜大学都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走过了一条艰苦创业的发展之路。进入九十年代中叶,合并后的学院夜大学以日校本专科专业为依托,在原有专业基础上,根据社会供求关系,适当地调整专业结构,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的合格人才为北京市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夜大学设有招生、学籍、教学岗位,开设夜大学的系有信息科学与技术系、管理系、环境化学系、广告系。
服务指南 
一、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报到: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到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复查、注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3.每学期注册: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籍变动
1.休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病、因事、因公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2)休学期限: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3)休学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并作休学记载。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果还需延长应由学院事先写出申请,报市教委学生处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1) 休学办理流程:
学生本人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2.复学 
(1)复学规定:学生休学期满要复学时,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申请,并交验学院发给的休学证明、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亦一律不予退还(预收的教材费除外)。
 (2)复学办理流程:
学生本人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表》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3.转学 
(1)转学规定 :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个别确需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                    
(2)转学办理流程:
①校内转学:
学生本人到转入校领取并填写《北京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转入校统一盖章同意后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②转到其它校
学生本人到转入校领取并填写《北京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4.转专业
(1)转专业规定: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转换专业。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应在申请报告上详细说明原因
(2)转专业办理流程:
学生本人领取并填写《北京成人高等院校在校生转专业及变动学习形式审批(备案)表》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5.退学
(1)退学条件:
①复查不合格者
②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
③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④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但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⑤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⑥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⑦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2)退学流程
学生本人领取并填写《退学申请表》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三)毕业、结业、肄业

1.毕业:
(1)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国家教委统一负责制作并验印的毕业证书
(2)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超过此期限者为视为无效学籍,不具有验印资格。
(3)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2.结业:学生毕业前若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4.结业证转毕业证: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论文(设计)
1.分阶段进行
2.时间安排:
(1)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期末(12.15~1.15)选题
(2) 正式开题2~3周内写开题报告
(3) 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 期中教学检查:论文完成过半
(5) 答辩
(五)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授予条件
(2)各科成绩合格,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五级制“中”)以上;
(3)从2005届开始,学位外语必须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其它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依据。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以上;
(5)补考成绩累计不得超过5门次(含5门次);
2.学位受理时间:
    学位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中6月为正常受理时间,12月为补受理时间。
 3.学位办理程序: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1日或11月1日以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
二、         教学管理
(一)考试管理
1.考试范围与成绩记载办法: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考试种类:考试、考查
3.学生考试资格审核:
(1)累计缺课在四分之一者,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
(2)未补齐作业者;
(3)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报告不及格者;
(4)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6)旷课达12学时以上者。
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4.成绩评定:
学生管理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30%记入学科成绩。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5.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二周内进行
6.缓考:
(1) 缓考规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成教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2) 缓考流程
学生本人领取并填写《缓考申请表》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二)平时作业要求
1.学生必须按各门课程规定的作业次数,全部按时完成,期末考试、考核各科成绩及格,才能计算总评成绩
2.作业未完成或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该门课程作业成绩不得记入总评成绩。非正常补考(指作弊、旷考、考试不及格)成绩按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评定,作业成绩不记入总成绩
3.无故不交作业的学生,必须补交作业后,才能参加考试(考查),该门课程作业成绩以零分记入总评成绩
4.总评成绩按级分评定,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5.平时作业每学期每门课程不少于三次,几门课程的作业时间可以隔开
(三)免修课程规定
1.免修条件:
学生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该门课程免修:
①持有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单科成绩合格证明者;
②持有在普通高等院校进修的单科成绩合格证明者(学时与我校教学计划相当)。
③持有电视大学单科成绩合格证明者。
④二学历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总学时20%以上,仅限于基础课,专业课不得免修。
2.办理免修流程:
学生本人领取并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持相关成绩证明交系里初审
系里初审合格,负责人签字后交成教处审核 成教处审核处长签字后批准生效
3.免休课程需考试规定:
学生经过自修,掌握某门或几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可向成教处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参考者的一次有效成绩记载,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三、         学生管理
(一)考勤规定
1.考勤办法:凡上课、考试、实践教学、专业学习等属于教学计划之内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及上述各项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出勤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学生请假总时数,一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实际上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六教学周),超过规定者,予以休学或退学处理。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四周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请假办法:
(1)学生因病请假,需医院开具证明
(2)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之内经班主任批准,两周以上由成教处批准
3.迟到、早退、旷课:
(1)上课铃响过后进入教室的均按迟到论,迟到累计3次者以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十二学时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上课期间不得无故早退,无故早退者视其情节轻重,应分别按旷课予以批评、纪律处分。
(3)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基本课程学时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门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证规定
(1)领取: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发给学生证,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2)使用: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可随意涂改、损坏,不准借送他人
(3) 遗失、补办:写出书面检查,报系教务办公室审查核对盖章,由成教处审查后为学生补办
(三)学年总结: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评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违纪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奖励
1.奖励种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2.奖励办法:(见相关文件)
(六)公共设施使用规定
见各办法、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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